食品安全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
1范圍本標準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
2術語和定義
2.1飲用天然礦泉水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鉆井采集的,含有定量的礦物質、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定區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指標在天然周期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
2.1.1含氣天然礦泉水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藝上,允許通過曝氣、傾析、過濾等方法去除不穩定組分,允許回收和填充同源二氧化碳,包裝后,在正常溫度和壓力下有可見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釋放起泡的天然礦泉水。
2.1.2充氣天然礦泉水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藝上,允許通過曝氣、傾析、過濾等方法去除不穩定組分,充入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而起泡的天然礦泉水。2.1.3無氣天然礦泉水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藝上,允許通過曝氣、傾析、過濾等方法去除不穩定組分,包裝后,其游離二氧化碳含量不超過為保持溶解在水中的碳酸氫鹽所必需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天然礦泉水。
2.1.4脫氣天然礦泉水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藝上,允許通過曝氣、傾析、過濾等方法去除不穩定組分,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包裝后,在正常的溫度和壓力下無可見的二氧化碳自然釋放的天然礦泉水。
3技術要求
3.1原料要求水源水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或經鉆井采集。水源的衛生防護和水源水水質監測按照GB19304執行,水質監測項目應符合3.3(錳、耗氧量除外)、3.4和3.5的規定。
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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